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未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环保信息的,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者伪造环保随车清单的,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