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崇尚生态文明,爱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大气、水、土壤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二)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三)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或者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疫情发生时,应当佩戴口罩;

(六)在购物、就医、买票、乘车、入场时,遵守秩序,不得随意插队;

(七)不得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八)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

(九)不得随意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十)不得乱涂、乱画;

(十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十二)不得擅自在道路、广场、公园等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不得酗酒滋事;

(十四)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

(十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