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村)和辖区单位开展文明共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