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三)组织创作文学艺术作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五)依法制定对获得文明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