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以下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参与赈灾、扶贫、济困、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和公益捐助活动;

(四)参加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遗体;

(五)开展科学普及和先进文化传播活动;

(六)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