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