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