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归德府古城内进行建设活动,开工前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