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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染给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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