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条已修改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