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对偏远艰苦地区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给予津贴和生活补助。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师资培训,严把教师入口关,定期表彰为自治县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