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水土流失面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青沙山、马阴山等水源地和地下水保护,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用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