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坚持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推进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