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坚持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推进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