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