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确定。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