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落实水环境质量责任制;(三)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垃圾处理场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四)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依法处置危险废物;(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