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落实水环境质量责任制;

(三)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垃圾处理场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依法处置危险废物;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