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关、学校、社区、乡村、企业、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在建党节、建军节、国庆节、清明节、烈士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题宣传日等节点,运用红色资源组织开展主题活动或者纪念活动。鼓励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宣誓等活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