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拟新列入或者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