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体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四川、重庆医疗资源有效整合;充分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医疗需求,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