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