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