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