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秩序维护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权利,对医患双方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