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四十七条有效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在线复诊,开具电子处方等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