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置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