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