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分级诊疗体系,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医保支付、转诊起付线连续计算等政策,增强患者到基层首诊意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