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