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