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