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装卸、转运邮件及邮政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通道。高等院校、大型厂矿、大型社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邮政设施布局,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在公共场所设置邮政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