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信息化管理,通过区域医疗健康信息平台与二、三级医院以及预防、保健等机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远程病理、影像学会诊和双向转诊等信息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