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措施,管理和引导城乡居民合理有序就医。分级诊疗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