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疾病管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并进行卫生监督协管;接收上级医院转诊患者,向上级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