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考核、办公用房巡检、公务用车督查、资源节约评价等方式,对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