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科学制定资产配置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理、盘点本级机关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安全完整。

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