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存在危害学生安全或者疑似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