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应急处置机制;

(三)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民政、体育、烟草专卖、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