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