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烟(含电子烟)、酒和彩票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烟草专卖、民政、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