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