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护学岗"或者警务室建设,把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区域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完善高峰勤务机制,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发现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区域有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一)冲击、破坏校园的;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学生吸毒,向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
(五)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六)其他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的。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