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烟(含电子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警示标志应当载明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法律责任;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