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关联人员安全。

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道路地下管网、井盖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