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关联人员安全。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道路地下管网、井盖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