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并具体组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考核工作。

市、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日常协调工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效进行。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各政务部门形成共享数据目录;监督指导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其相关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