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