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