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暗夜保护核心区内建设对当地天文观测环境产生改变项目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由自治州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暗夜保护核心区内组织开展影响天文观测环境活动的,由自治州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