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